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〔2020〕71号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中第三条的规定,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“私募基金”“私募基金管理”“创业投资”字样。 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,经北京市证监局审核,北京市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,“北京大潮资本有限公司”从2023年7月6日起变更为“北京大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”。 特此公告。
北京大潮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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